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管理,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等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基于教育法律规定的学校权利和义务基础上,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核准的学校规范性文件。 除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学校外,原则上实行一校一章程。
第四条 西安市及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学校章程的主管部门,章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 学校章程应当体现依法、公开、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六条 除市属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名、住所;
(二)学校性质、学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三)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四)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五)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总务后勤管理原则;
(七)章程的通过、修改、核准程序;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章程的起草。由校长提名,组成由校长领导的3-5人的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起草的学校章程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词准确、具有特色。
第八条 学校章程的通过。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章程草案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条 学校章程的核准。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学校章程,由其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三)是否从本校的实际出发。
第十条 凡符合规定要求的学校章程,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公文办理机构在15日内行文,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十一条 对学校章程中的问题,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校章程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通知报送学校予以改正; (二)对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上的问题,退回报送学校重新处理。报送学校在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重新按程序核准。
第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护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按照章程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按规定核准章程的;
(二)随意修改学校章程有关法定条款的;
(三)故意阻碍学校章程实施的;
(四)非法干预学校章程范围内的管理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办学过程中违背、歪曲、践踏学校章程基本原则,致使章程无法实施,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建立的学校,逐步制定章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办法施行后依法建立的学校,章程是开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